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泸州抢险救灾工程项目严格审批严防作假《新闻》

发布时间:2020-08-29 00:40:24 阅读: 来源:黑板厂家

昨日,记者从泸州市政府办获悉,为进一步完善抢险救灾机制,规范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,泸州市结合实际制订了《泸州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已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。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,省直辖市和跨市(州)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除外。    《办法》所称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,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,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项目。主要包括: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抢通、保通、修复、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工程项目;防汛排涝水利抢险加固工程项目;崩塌、滑坡、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;对城镇功能、生活及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、环卫等公共设施、生命线的抢险修复工程项目;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抢险救灾工程项目。    《办法》指出,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应当遵循分类管理、分级负责、规范有序、注重效率、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。市政府相关部门、县(区)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监督和领导,严格审批程序,加强项目管理,依法组织实施。住建、交通运输、水务、国土资源、城管等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对工程建设的监管,做好工程建设合同管理、工程进度、安全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。财政、审计等部门负责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资金监管和审计监督。监察部门负责对与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有关的监察对象的监察。    《办法》要求,抢险救灾工程项目不得化整为零、拆分实施,不得与正常建设工程合并实施。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审批,不得弄虚作假,擅自扩大范围和条件。对违规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和险(灾)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实施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,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工作中,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、玩忽职守的,依法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   记者 汤颂 实习生 刘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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